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一)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二)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三)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