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