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