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