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