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三十条已修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