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