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