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