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条已修改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