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