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