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