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四条已修改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