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三条已修改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