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二条已修改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