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