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下列人员立即予以拘留:

(一)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二)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

(三)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

(四)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