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第二十四条有效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下列人员立即予以拘留:(一)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二)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三)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四)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