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

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