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一条有效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