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