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第六十九条已废止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