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第七十条已废止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