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第六十八条已废止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