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废止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