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第六十七条已废止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