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