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 抵押/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