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