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 抵押/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