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证/第三节 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