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