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证/第三节 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