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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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