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