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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效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12日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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