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有效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