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四节 司法机关第八十九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性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