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四节 司法机关第九十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