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四节 司法机关第八十八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