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三节 立法机关第七十四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议;(二)决定议程,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将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三)决定开会日期;(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五)召开紧急会议或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