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三节 立法机关第七十五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