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二节 行政机关第六十四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并执行政策;(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五)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