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二节 行政机关第六十三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