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七节 宣誓效忠第一百零一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