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七节 宣誓效忠第一百零二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