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节 货物交付第八十六条已修改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