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节 货物交付第八十七条已修改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