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节 运输单证第七十九条已修改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