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