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节 运输单证第七十八条已修改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