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节 运输单证第八十条已修改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