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节 运输单证第七十七条已修改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