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就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