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就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