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